湖南医院血液科主任女子酒驾撞人拖行,丈夫:建议继续开车逃逸

2022-10-27 23:18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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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4日,湖南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警情通报:9月2日23时52分许,肖某某(女,28岁)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,与前方谢某(女,36岁)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,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。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,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,后被执勤交警截停。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,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,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。经鉴定,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(酒精含量124.51mg/100ml)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,医疗机构正对伤者谢某进行全力救治,生命体征平稳。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
量子永生网友说,车主是娄底市中医院血液科医生或血液科主任,醉酒后开自己宝马车(车牌湘KĀ22XX)回去。被撞的是一名女性美团外卖员,30岁左右,根据行车记录仪记录,撞到外卖员后曾打电话给其丈夫(娄底下辖公职人员),丈夫得知妻子是酒后撞人,建议继续开车逃逸。车主随即决定甩开被害人逃逸,但被害人衣服卡在车灯处被拖行,

被害人就在车子左前方,即驾驶座旁边,车主能够打电话,辨别行车方向,但称自己当时“浑然不知”。女子驾驶1000m后被交警拦下。下车前仍然抓紧时机给公职老公打了最后一通电话。拒绝吹酒精测试,下车时穿着高跟鞋,不主动配合交警。随后被交警牵着去查看受害者。神情并无表现出意外,并出乎意料的冷静,在被带走前摘下了自己的手表。

这种车子都有行车记录仪,她如果真的打电话给老公,老公说继续开,甩开。我想知道她老公要判什么刑,是教唆犯么?如果她老公不承担刑事责任,而她被判重刑或者死刑,这是他将计就计设的陷阱么?我对所有酒驾的人都没有好感,所有。有太多解决喝酒后回家的方法,何必让路人冒风险。酒驾的人自己不珍惜生命,可以自撞桥墩,清醒一下。

肇事者说不知道撞到人完全是信口开河,为了脱罪(我其实想说脏话的,怕被屏蔽)。开过车的人都知道,就算压到块石头,坐在车里都能有感觉,何况是个大活人了,肇事者这话也就骗骗没喝过酒,没开过车的小孩吧。网上有传言说她撞到人后给老公打电话,官方没认证之前,不做评论。要是真的,那就和当年的药某鑫一样恶劣了。我自己也是女司机,自觉车技不好,不敢开快,怕造成交通堵塞,后面有车我基本都停车让路,旁边有行人时更会打起十二分精神,能躲多远躲多远,时刻提醒自己,和车相比,行人自行车电动车不堪一击,绝对不能撞到。我是真不理解,为什么有的人开车能开出优越感,而完全忽略了作为司机应有的责任感呢?

我个人对此事的过程推演为(仅为我个人推断,并不一定是客观真实情况):女子酒后驾车,突发意外撞到了人。此时,她非常清楚自己撞到了人,但她选择了逃逸。在逃逸的过程中,听到了受害者的大声哭喊,意识到受害者可能挂在自己车上了,此时正在被自己拖行。但,她选择了继续逃逸,因为她认为,再拖一会,人就掉下去了,掉下去以后,她就可以继续逃逸。但万万没想到,受害者并未脱落,而是一直挂在车上被拖行。随后,被交警拦下,事情败露,大脑在飞速运转,绞尽脑汁的在想该如何做辩解。

面对的第一关,就是交警递上来的吹气式酒精检测仪,她选择不吹。后来发现不吹不行了,吹了。紧接着,交警要求她熄火下车,她只能照做,但她选择拿出手机打开录像,并对准了交警,只可惜,在下车以后,被另一名交警把手机给夺走了。随后,又被一名交警拉去看现场,她看到了,但内心毫无波动,因为她早就知道了,她也早就看过了,她看了一眼那个大声斥责她的交警,内心在想:“看到了看到了!不就撞了个人吗?!真倒霉!你吼什么吼?!你们抢我手机合法吗?!”随后,被交警带走。至于她为什么摘手表,我百思不得其解,按理说她的大脑应该没有多余的算力来处理手表的问题,但她就是这么做了。

那么,我们总结一下:1、女子掏出手机录像,并对准了交警,有何用意?2、女子全程淡定,甚至露出了厌恶和无奈的表情,为何如此态度?3、女子莫名其妙摘手表,手表里藏了什么?毒品?希望警察同志提高警惕,好好的去调查一下这块手表!4、女子是故意拖行受害者的,她清楚的知道受害者正被挂在车上拖行,但她依旧不停车,并希望受害者能自行脱落。5、请警察同志千万不要相信她的辩解:“我不知道受害者正在被挂在车上拖行。”,这一点是我最担心的!如果她找了流氓律师,那真的很难定罪。

6、女子迟迟不肯下车,并且在车里飞快的操作手机,她在干什么?难道是在删除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证据?7、对于网传的“行车记录仪录音显示,撞人后打电话给她老公,男的让她把人开车甩掉……”,由于没有确凿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发出来,也没有公布消息来源,消息也不是官方发布的,所以暂时不予采信,如果这个消息是真的,还请各位在评论区告知我。8、如果第7条中的传闻是真的,那么这个肇事司机真的是罪大恶极!气的我脑瓜子嗡嗡的!

就算被害人没有死亡,也应定故意杀人罪。这个观点,本意是想重判女司机,但可能会变成轻判女司机。理由如下: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害人没有死亡,那女司机就是未遂。一旦未遂,司法实务中,大多数都是减轻处罚的,女司机就可能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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